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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武汉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信用体系,切实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2020年发布实施的《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估协字(2020)003号)文件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日(2022年9月23日-10月28日)。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会书面反馈。联系人:詹伯霞,联系电话:85556623,邮箱:xh63682539@163.com


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2022年9月23日



武汉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信用体系,切实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行业协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备案,从事房地产估价经营活动的估价机构以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信用信息征集、公布、使用、记分及其他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所在的估价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估价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市估价师协会)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及评估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本市房地产估价市场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市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承担全市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中关于估价报告的抽检、审核和评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估价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资质等级及其有效期、评估人员数量等信息。

评估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执业经历、注册证号、执业编号、执业单位等信息。

第七条守信信息分为估价机构守信信息和评估人员守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从事房地产估价服务活动获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信息;

(二)从事房地产估价服务活动获国家、省、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表彰的信息;

(三)参与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等活动的信息;

(四)积极参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展房地产估价行业调研或课题研究,且调研(研究)成果被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采用的信息;

(五)其他守信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分为估价机构失信信息和评估人员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房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访投诉、媒体反映违规行为信息;

(二)房管部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三)房管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信息;

(四)市估价师协会在行业自律活动中评判认定的信息;

(五)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

第十条 估价机构基本信息及经营业绩基本信息通过机构自行申报征集。

评估人员基本信息由所在估价机构集中申报征集。

第十一条 守信信息由估价机构在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失信信息由市估价师协会向相关部门采集。

第十二条市估价师协会在采集失信信息时,应书面告知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

第十三条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拟采集的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估价师协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市估价师协会应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拟采集的失信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四条 估价机构及评估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经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拟采集的失信信息立即生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的,估价机构及估价师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调整而导致失信信息变更的,由市估价师协会按照本办法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修复

第十六条  失信信息实行信息修复制度。行政处罚类失信信息修复按有关规定执行,行业自律类失信信息修复由估价机构向市估价师协会申报,并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书及整改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市估价师协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修复后的行业自律类失信信息按原记分标准核减50%记分。

估价机构或评估人员1个记分周期内只能对行业自律类失信信息中同项记分标准修复1次且总修复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九条  估价机构或评估人员未真实反映整改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业自律类失信信息修复的,市估价师协会取消其修复后的信用记分,仍按原记分标准记分,且2年内不再受理该估价机构或评估人员的行业自律类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记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基本信息实行登记制,长期公开。

第二十一条  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实行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础分为100分。守信信息按照设定不同分值加分,失信信息按照设定不同分值减分。两者累计为最终的信用得分。

同一诚信或失信信息应按照最高记分标准评价,不重复记分。

第二十二条 估价机构及评估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并定期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上个记分周期信用得分≥90分的估价机构或评估人员,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推优等活动;

(二)优先推荐资质升级;

(三)市估价师协会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时,注明信用良好;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估价师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当前记分周期信用得分,对估价机构或评估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累计记分≤70分时,市估价师协会约谈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评估人员,对该机构不予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二)累计记分≤60分,该机构或评估人员列入信用警示名单并予以公示,市估价师协会不予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提交资质许可机关作为资质降级处理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市估价师协会根据本办法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出具信用信息证明,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出具信用信息证明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历史数据,由市估价师协会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  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信用信息由市估价师协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估价机构、评估人员、经营业绩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征集、认定、记分、等级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房地产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守信信息加分标准》

2.《房地产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守信信息减分标准》

3.《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信息表》

4.《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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