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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WuHan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ssociation,缩写WREA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武汉市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估价师(以下简称“估价师”)为主及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执业机构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 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作为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按照“三个代表”要求,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市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士,通过制订并监督执行行业守则做好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从整体上提高 武汉市房地产估价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武汉市房产局的业务指导和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南京路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起到沟通政府和估价机构的桥梁作用,向政府反映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宣传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及房地产估价的有关政策;
 (三)制订估价师自律规则,形成协会自律机制;开展估价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及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 及动态管理;
 (四)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估价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组织编制房地产估价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程等技 术文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估价发展规划、估价技术规范及制订政策法规的建议;
 (五)协调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活动,主持、组织房地产估价争议案件的复核估价鉴定工作,推动行业服务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六)承担或组织全市房地产估价执业机构及人员年检初审工作,评选、推荐优秀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优秀的估价师;
 (七)组织房地产估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包括估价员、估价师的职前、职后的执业资格培训,以适应估价行业发展的要求;
 (八)组织房地产估价的学术交流,沟通信息。编辑、总结房地产估价的有关经验及技术信息资料;
 (九)开展与外省市及境外房地产估价机构或专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研究或办理政府管理部门交办的专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凡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机构,以及相关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 会批准,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即为本估价师协会单位会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估价师以及热心房地产估价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 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 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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